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个人资料保护局于2024年9月10日公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澳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为便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规范、有序开展备案工作,现将相关落实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注册于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可以通过订立《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澳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以下简称大湾区标准合同)的方式进行粤港澳大湾区内内地和澳门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个人信息除外。
通过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履行大湾区标准合同列明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满足以下条件: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告知个人信息主体并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二)不得向粤港澳大湾区以外的组织、个人提供。
(三)个人信息处理者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四)标准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指引附件订立,合同生效后方可开展个人信息跨境提供。
二、材料准备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应按照实施指引备案材料要求进行材料准备,包括:
(一)承诺书(原件)
(二)大湾区标准合同(原件)
(三)其他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影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三、备案流程
大湾区标准合同备案流程包括材料提交、材料查验及反馈备案结果、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等环节。
(一)材料提交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应在大湾区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送达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的形式,向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书面材料需装订完整,电子版材料需以光盘形式提供与纸质件一致的PDF扫描件。寄递请使用邮政EMS,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04号,收件人:网络数据管理与技术处。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注销备案编号,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材料查验及反馈备案结果
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查验,并向符合备案要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发放备案编号。需要补充完善材料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完善材料;逾期未补充完善材料的,可以终止本次备案程序。
备案主体为接收方时,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查验并通知接收方。
(三)补充或者重新备案
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方式,或者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延长保存期限,以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其他情况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和法定通知义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补充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的,应当提交补充材料;重新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的,应当重新备案。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的材料查验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备案咨询
咨询电话:020-87100793(来电请明确告知主体信息)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附件: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澳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