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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明确!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
来源:“网信广东”微信公众号 2024-08-24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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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监管执法提供指引。

《指南》所称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是指互联网广告能够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指南》结合互联网广告特性和行业发展趋势,针对不同的互联网广告发布场景,就广告可识别性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增强了互联网广告监管规则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指南》在规范和增强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方面具有以下亮点:

一是细化了广告标注规则。《指南》细化了标注“广告”的义务主体、具体方式,有效解决了“谁来标注、怎么标注”的问题,明确了相关广告活动主体在提升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方面的责任义务,让监管规则更加清晰透明、可预期。

二是降低了企业合规成本。《指南》丰富了“广告”的标注方式,允许广告发布者通过语音提示等方式进行广告标注。同时,首次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对相关互联网广告进行“打包”标注的场景,以替代对互联网广告的逐条标注,确保在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便利相关主体的广告标识行为,使监管规则更加科学。

三是体现了监管执法温度。《指南》列举了互联网信息商业属性特别显著、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具体情形,并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认定此类广告具有可识别性,以避免机械执法给广告经营主体造成困扰。同时,《指南》强调了在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中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助于切实规范处罚裁量。

四是顺应了技术发展趋势。针对当前人工智能(AI)技术、深度合成技术在互联网广告领域大规模运用的发展趋势,《指南》采用引导性条款,鼓励广告发布者主动提示广告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情况,有利于后续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促进人工智能技术规范发展。

《指南》向社会阐明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执法考量和处罚尺度,是推进更加有温度的广告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指南》的出台,有利于通过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广告监管规则,切实提升经营主体的信心和活力;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的内生动能,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市场活力;有益于促进广告经营主体增强合规意识、提升诚信水平,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更加规范、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

多措并举

持续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在广告领域的应用不断加强,互联网广告成为拉动广告业持续发展和创新的主要动力,也对广告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从2021年7月起,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就先后出台过多项相关规定。

2022年9月30日,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加强对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规范管理,其中第五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弹窗推送广告信息的,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和关闭标志,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

2023年5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进一步明确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相关主体责任,为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广东结合工作实际切实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构建权责明确、公平竞争、规范经营、有序发展的互联网广告市场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沿着法治轨道高质量发展。2023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相关普法活动950余次,制作发放相关宣传材料7.6万多份,召开行政指导会超过700次,实地督促指导互联网广告活动相关主体5000余户次,推动互联网企业完善平台治理规则263个;查办互联网广告违法案件3126宗,罚没金额3321.71万元,曝光典型案件10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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