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以来,广东省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多措并举,扎实推进新法宣传,着力提升普法实效,织密织牢基层治理网络,全面运用这一新的法律武器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坚决守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截至12月17日,广东省公安机关共适用新法打击案件416宗,捣毁窝点128个,行政处罚633人,刑事处罚586人,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迅速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后,广东省公安厅组织各级办案机关深入学习,并牵头研究制定系列工作措施。自12月1日新法施行开始,全省公安机关积极开展为期50天的集中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平台等渠道持续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切实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同时,各地公安机关紧盯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线索,全面执行、主动用好反诈新法,持续保持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压态势。新法颁布当日,韶关市公安机关雷霆出击,成功抓获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架设通信设备的犯罪嫌疑人黄某,并率先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出行政处罚。据悉,该案是全省首例依据新法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新法不仅对电信网络诈骗进行了定义,确定了社会各界的职责,更在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惩戒措施方面,对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进行“量身定制”。该法的颁布,为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联违法犯罪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支撑和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全省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学好用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着力提升群众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常态化推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活动,努力营造“全民反诈、全警反诈”的良好氛围。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应自觉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要妥善保管个人的手机卡、银行卡,做到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坚决抵制不法行为,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若发现买卖“两卡”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典型案例
案例1:韶关打掉一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架设通讯设备窝点,开出全省首例涉电诈行政处罚罚单
12月1日,根据韶关电信线索,韶关市反诈中心联合浈江反诈中心在韶关市浈江区财富广场某住房当场抓获涉嫌帮助电信网络犯罪窝点架设固话VOIP窝点及帮助转移支付结算服务的嫌疑人黄某,并当场扣押作案工具一批。经查,嫌疑人黄某对架设固话VOIP窝点及利用他人银行卡帮助上家“跑分”的事实供认不讳,因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韶关公安依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四十四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黄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12000元的处理。
案例2:梅州单日捣毁电诈窝点11处,抓获嫌疑人9名,缴获作案设备14台
12月5日,梅州市公安机关于当日连捣11处电诈窝点,打掉两个架设固话GOIP设备的团伙,抓获涉案嫌疑人9人,缴获网关设备等作案设备一批。当天上午11时,梅州市反诈中心联合大埔反诈中心,在大埔县某酒店捣毁5处利用固话GOIP设备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窝点,打掉以邓某乐为首的电诈团伙,抓获涉案嫌疑人4人,现场缴获语音网关设备5台、无线路由器3台。经查,4人均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邓某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余3人则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当日晚21时,梅州市反诈中心联合梅江反诈中心,在梅江区三个酒店捣毁6处架设固话GOIP设备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窝点,打掉以卢某华为首的电诈团伙,抓获涉案嫌疑人卢某华等5人,现场查获语音网关设备6台,作案车辆1辆。经查,5人均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卢某华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另2人依《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罚款处罚;其余2人因未参与违法活动,予以教育处理。
案例3:湛江捣毁一固话涉诈窝点,嫌疑人被依法处以罚款2万元
12月2日下午,湛江市反诈中心向湛江市麻章区反诈中心通报“在麻章辖区出现一固话涉诈窝点”线索。接报后,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区分局民警立即对窝点开展打击。当天晚上19时许,经过周密部署,反诈民警迅即进入窝点控制嫌疑人蔡某。根据嫌疑人蔡某的供述,反诈民警成功抓获嫌疑人林某森及林某强。经查,林某森受利益诱惑勾连诈骗团伙架设设备,并指使蔡某看守设备。该窝点运营仅一天,未获利,未达刑事处罚标准。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人员林某森处以罚款2万元人民币,对林某强、蔡某进行训诫教育。
案例4:中山抓获2名出借银行卡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
12月7日,中山坦洲公安通过研判涉“两卡”违法线索将违法人员周某、朱某抓获。经查,周某于2022年11月18日,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事实。朱某于2022年5月份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使用,从中获利4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事实。坦洲公安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周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对违法人员朱某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4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