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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中国网信网 2022-06-27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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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简要介绍《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体现用户个性特征,是用户展示自我的重要载体。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飞速发展,通过注册、使用账号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实施网络暴力等行为时有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制定《规定》是为了落实《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一步划定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账号信息底线、红线,明确责任义务,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二、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明确互联网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问:《规定》提出了哪些总体要求?

答:规定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务规范、加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问:《规定》对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明确了哪些规范?

答: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公开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明确了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不得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禁止性规定,避免一些用户利用账号信息混淆视听、误导公众,维护网络传播秩序,推动账号规范管理。

五、问:《规定》为何对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做出与职业信息相符的要求?

答:当前,一些用户通过在账号信息中编造虚假身份、虚假职业信息等,从事招摇撞骗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公众合法权益。对此,《规定》要求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的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时,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

六、问:《规定》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和公众账号信息的展示分别提出哪些要求?

答: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申请注册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账号,以及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在账号信息中加注专门标识;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等信息。

七、问:《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账号信息作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账号信息动态核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注册、使用账号信息的情形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完善投诉举报受理、甄别、处置、反馈等机制。

八、问:《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哪些核验义务?

答:我国互联网用户多,账号基数大,且用户在使用账号的过程中,账号信息是动态变化的。若账号信息缺乏有效核验机制,违法和不良信息就易被传播,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对此,《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核验用户在注册时提交的、使用中拟变更的以及网站平台内存量账号信息,并明确了从严核验的情形,从注册、使用、管理的全流程加强对账号信息的核验,堵住违法和不良信息传播漏洞。

九、问:《规定》要求哪些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需加注专门标识?

答: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账号,以及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不仅专业性强,还与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对此,《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上述账号加注专门标识,以便公众知悉了解,对账号信息内容作出合理判别,进一步推动账号主体合法合规运营。

十、问:如何加强监管并追究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答:明确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协同开展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强化了监管措施,规定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较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可以要求其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

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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